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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新世纪电器维修店常德公布2017年度

2024年08月14日 优品资讯网

红网时刻常德3月15日讯(记者 郑江晖 通讯员 邱卉)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常德市消费者委员会公布2017年度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共同维护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全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049件,调解2997件,调解率达98.29%,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523万余元。

一、花万元买“一折”玉器 破抽奖猫腻成功维权

【案情简述】

2017年6月20日,张女士在位于市城区步行街的春天百货店购物,一次性消费了3000余元,付款时被告知“满1000元就可以在店内的玉石销售柜台参与一次抽奖活动”。张女士便参与抽奖,并抽中了“一等奖”。销售员称用这个“一等奖”购买任意一款玉石产品可以打一折。随后,张女士支付现金14888元购买了一款原价148888元的玉镶金吊坠,且发票上注明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此后,张女士前往一些玉器店进行比对,发现同类型、同品质产品最高只要1000-2000元,于是向消委进行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市消委调解,该店答应退款,张女士顺利拿回14888元。市消委向该店发出《劝谕函》,要求商家对该行为进行整改,规范抽奖促销行为,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

依据国家发改委《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这种虚构价格的行为属于价格欺诈。

二、“山寨”名牌纸尿裤 造假商家受严惩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9日,常德市鼎城区石板滩镇的刘先生来到鼎城区灌溪消委分会投诉,称在石板滩镇圩场龚记婴儿用品店购买的货值150元的“帮宝适”品牌纸尿裤,宝宝用后出现了过敏反应,怀疑产品有问题,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常德市工商局鼎城分局灌溪工商所的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婴儿用品店展开调查,发现其销售的pannpeihk牌纸尿裤外包装与广州宝洁公司生产的pampers“帮宝适”纸尿裤的外包装非常相似,并对刘先生诉经销商龚某销售“傍名牌”产品、误导消费者、造成消费者伤害一案进行了调解。经销商龚某为刘先生赔偿3倍的货款500元,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500元,合计1000元。

10月23日,常德市工商局鼎城分局对经销商龚某的违法行为给予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消费者的损害应予以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经销商龚某的违法行为应予处罚。

三、抽油烟机爆炸受伤 多次调解后终获赔

【案情简介】

2017年8月初,鼎城区中河口镇钱女士家里的“狮强”牌抽油烟机突然爆炸,造成屋内多处设施损毁,钱女士颈部、腿部等身体各处受到轻重不一的烧烫伤。事发后,钱女士找到销售抽油烟机的经销商,但经销商和厂家之间互相推诿,迟迟没有具体的处理意见,无奈之下,钱女士请求消委调解。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消委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前往案发现场对现场进行了拍摄和保护,并且同时约见了消费者家属和经销商,同时多次与生产厂家联系,厂家派来了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确定是由于抽油烟机的设计缺陷引发的事故。随后厂家联系了保险公司对钱女士进行了6000元的赔偿,钱女士表示满意,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四、花甲老人购买千元保健品 消委调解获退款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22日,澧县澧阳镇近60岁的刘女士在澧县民生大酒店内听了医疗器械经营部的宣传课后,当即给自己和老伴各购买松花粉5瓶,共计1600元。回家后,刘女士发现松花粉只是食品,无任何医药功能,于是到县消委投诉,要求为其退还货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投诉后,县消委多次到经营店内调查并宣传法律法规。1月24日下午,双方在县消委办公室达成和解,刘女士如愿以偿获得退款。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五、预付卡因商家停业装修被“过期” 投诉后获延用

【案情简介】

市民魏女士于2014年6月在市城区芙蓉大酒店内的游泳馆花3600元办了张游泳年卡,使用期限为3年。该游泳馆于2016年停业装修,2017年6月重新开业后,魏女士前往该馆准备继续使用年卡游泳时,馆方却告诉她,这张游泳年卡已过期,不能使用。魏女士认为,过期是商家停业所致,责任不在她,于是前往市消委投诉,要求继续延期使用该张游泳卡。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市消委受理调解后,商家同意按照停业时间相应延长魏女士的游泳卡使用期限。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六、医院多收陪人费、空调费 市价格举报中心调解获退款

【案情简述】

2017年10月,市民刘先生在市区某大型医院眼科住院时,医院在未开空调、没有陪人的情况下收取空调费6元/天、 陪人费2元/天。刘先生与医院协商未果,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市价格举报中心调查,发现投诉反映属实。在市价格举报中心的调解下,医院将多收的空调费、陪人费全额退还给刘先生。

【案例评析】

根据市发改委、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医院医药价格调整实施意见》的规定,医院违反了上述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责令该医院清退多收费用,并立即整改。

七、草莓农残超标 依法处理保护消费者安全

【案情简要】

2017年2月6日,汉寿县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农药监管站、农产品检测中心联合开展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检查,在某草莓基地抽检到草莓克百威含量为0.034mg/kg,超过GB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标准(0.02mg/kg),属于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产品。

【处理过程及结果】

经查实,该草莓种植基地在没有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自检或委托检测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22日以3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不合格草莓7.5公斤,经追查,未造成人身伤害。对该案立案处理,作出如下决定:(一)监督销毁不合格草莓;(二)没收违法所得225元;(三)处以罚款5075元。

【案例评析】

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草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八条和第二十六条之“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和 “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安全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规定。

八、市民举报“毒米粉”获得万元奖励

【案情简述】

2016年11月30日,食药投诉举报热线12331接到苏先生电话举报,称位于常德市新世纪汽配城内的“津市粉馆”的米粉汤料中可能含有罂粟成分。原来,苏先生因申请驾照需要体检,两次前往派出所检测尿液均为海洛因阳性。但他从未沾染毒品,因此怀疑自己经常去吃早餐的米粉馆的米粉有问题。

【处理过程及结果】

接到举报后,市食药监局联合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展开行动,现场对该粉馆的5份米粉样品进行罂粟壳快速检测,快检结果均呈阳性。当事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市食药监局正式吊销该案中涉案的米粉店、香料店的许可证,两涉案嫌疑人5年内将不允许从事食品行业。2017年6月19日,市食药监局向苏先生发放了1万元举报奖金。

【案例评析】

根据《常德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八条规定,(一)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举报奖励标准:对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

九、打击非法医疗美容 维护消费者权益

【案情简述】

2017年9月12日,汉寿县食药工质局执法人员在一家名为“瑞颜医美”的美容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某涉嫌使用假药和未经注册的三类医疗器械。按刑法规定,已涉嫌刑事犯罪。县食药工质局将相关调查材料移送公安部门,抄送县检察院备案。10月10日,县公安局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并会同县食药工质局成立联合调查专案组,将嫌犯抓捕归案。通过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自2016年11月以来,共向湖南、辽宁、福建、广东等10余个省市1000余名对象销售过大量医疗美容药品、医疗器械。

【处理过程及结果】

此案犯罪嫌疑人涉嫌销售使用假药和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构成了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卫生器材罪,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

【案例评析】

此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医疗美容机构销售使用假药、未经注册医疗器械的案例。此案的成功侦破,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打击了非法医疗美容的违法行为,保护了美容消费者的权益。

十、液化石油气瓶超期未检 特种大队依法处罚

【案情简述】

2017年3月22日,有群众反映在常德百江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购买液化石油气时,发现充装人员对超期未检的液化石油气瓶进行充装。

【处理过程及结果】

根据群众投诉举报,2017年3月22日,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实瓶区发现了一只气瓶的检验日期为2012年11月。经调查,该气瓶已超过检验周期,且未经检验。执法人员责令该公司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妥善处置。经市质监局案审委员会决议,对该公司处以3.5万元罚款。后经回访检查,该公司已将发现的超期未检气瓶抽液抽残并及时送检。

【案件评析】

案例中该公司对超期未检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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